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比較刑法專題研究三
SEMINAR ON COMPARATIVE CRIMINAL LAW(3) 
開課學期
97-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王皇玉 
課號
LAW7023 
課程識別碼
A21 M143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7,8(14:20~16:20) 
上課地點
 
備註
教室為社法24。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課程名稱:醫事刑法之研究
醫療糾紛一直是醫病關係中既困擾醫師,也是病人最不願遭遇到的痛苦經驗。然而,在今日醫療分工日益細緻化,醫療服務受限於健保給付方式與額度的制約下,病人與醫師的關係卻是日益疏離。醫師眼中往往只看到「病」,卻沒有看到「人」。醫師的醫療行為在乎的內容,從病人身體健康的治療與維持,漸漸地滲入了效率與成本考量。在這種醫療組織乃至於醫師個人斤斤計較於成本與收益的情形下,醫療糾紛頻仍,幾乎成了不可避免的趨向。而這樣的醫療糾紛往往是以一種「以刑逼民」的方式,充斥在刑事司法追訴審判體系中。
我國醫療糾紛的刑事案件,有幾項特色:
第一,對檢察官與法官而言,醫療糾紛的案情往往複雜與涉及醫療專業知識,除了仰賴醫療鑑定意見之外,檢察官與法官還必須投注更多的心力去吸收與學習醫療相關知識,以求判決理由是公允、內行和合乎情理,因此大多數的檢察官與法官不願也不喜偵查或審理醫療糾紛的刑事案件。
第二,對醫師而言,醫療糾紛的刑事被告為醫生,醫生對於自己擔任對社會大眾有重大正面意義的醫療工作,卻面臨刑罰威脅,均有不以為然與情何以堪的不平之感。
第三,對病人而言,由於刑事訴訟可以由國家吸納絕大多數的訴訟成本(包含鑑定與蒐集證據費用),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免繳裁判費,以致於病人一遇到醫療糾紛,率先想到的是以提起刑事告訴方式求償。此一「以刑逼民」手段不僅可以節省訴訟成本,還能提升日後爭取損害賠償的籌碼。
在研究議題上,本課程暫訂出以下議題,供選課同學參考。但希望修課同學在口頭與書面報告中,能將這些議題輔以實際案例,進行交錯研究。
一、 告知後同意法則
(一) 醫師說明義務之內容與方式
(二) 理性病人標準與理性醫師標準之爭議
(三) 違反醫師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
(四) 病人同意之方式與態樣
(五) 本人同意與家屬同意
(六) 病人同意之瑕疵及其法律效果
(七) 緊急醫療與告知後同意
二、 醫療過失行為之認定
(一) 醫師注意義務之內容
(二) 醫師注意義務之標準
(三) 不同醫師間的分工合作與信賴原則概念
(四) 不同醫療院所間的分工與信賴之探討
(五) 違反親自診治義務與過失認定
(六) 擴大醫療手術範圍問題
(七) 醫療資源欠缺與注意義務違反
(八) 保險給付限制與注意義務違反
三、 醫事倫理問題
(一) 醫師忠實記載病歷義務
(二) 收受病人紅包爭議
(三) 病人隱私維護與義務衝突
四、 生命倫理問題
(一)婦女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保護衝突
(二)胎兒畸形與晚期墮胎爭議
(三)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的墮胎同意權
(四)配偶墮胎否決權之爭議
 

課程目標
有鑑於醫療糾紛的訴訟具有特殊性與專業性,以及相關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司法院近年來已在各地方法院設立醫療專庭,以專司醫療案件的審理。除此之外,醫學界近年來頻頻將醫療法律與生命倫理課程,列為醫學教育的重要一環,除了醫師養成教育之外,醫師在職進修教育的內容,也必須含納法律課程。事實上,醫療法律中的許多議題,例如告知後同意、業務過失認定、緊急醫療、安寧緩和治療與安樂死、墮胎與婦女身體自主權衝突、病人隱私保護等議題,都是刑法上的重要問題,因此本學期的比較刑法專題研究,將以醫療與刑事法為主題進行研究,希冀培養與啟發同學對醫事刑法的有深入與多面向的認識。 
課程要求
1選修本課程之同學,均需進行口頭報告與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之完整內容應(含本文與註腳,不接受大綱與草稿),應於口頭報告的前一週交給老師與發給同學。
2本課程的口頭報告,希望以互動、對話的方式進行,並希望報告學生均能以實際判決案例作為專題討論的引例。另外,選課同學應先行預習當週所討論之案例與內容,以便與報告同學或老師進行對話與互動。
3評分方式,以口頭、書面報告、上課出席率與參與討論之表現作為評分標準。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與醫療刑法有關之參考文獻甚多,茲舉以下做為參考:
1.王皇玉,醫師未盡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簡評九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5期,2005.10,頁224-22
2.王皇玉,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27期,2005.12,頁50-63
3.王皇玉,論醫師的說明義務與親自診察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37期,2006年10月,頁256-280
4. 王皇玉, 台灣醫療糾紛問題的發展新趨勢,台大校友雙月刊第50期,2007年3月,頁18-20
5. 王皇玉,強制治療與緊急避難─評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3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51期,2007年12月,頁255-267
6. 王皇玉, 墮胎行為胎兒未死亡之探討,預定刊登於月但法學雜誌第156期,2008年5月
7. 王皇玉,論醫療行為與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台大法學論叢第36卷2期,2007年6月,頁41-92
8.林東茂,醫療上病患承諾的刑法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57期,2008年6月,第45頁以下
9.林東茂,專斷醫療的刑法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67期,2008年5月,第16-17頁
10.甘添貴,醫療糾紛與法律適用─論專斷醫療行為的刑事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57期,2008年6月,第31頁以下
11.侯英泠,醫療機構,外科醫師與麻醉科醫師之說明義務─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簡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7期,2008年6月,第291頁以下
12.盧映潔,病患自主權與醫師刑事過失責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676號、95年台上字第3476號判決之批判,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1期,2007年12月,第124頁以下
13.卓育璇,醫療分工與信賴原則,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97年6月
14.鄭逸哲,對已婚且經配偶同意而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之阻卻違法事由,月旦法學教室第64期,2008年2月,第10頁以下
15.盧映潔等,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探討,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1期,2006年10月,第1頁以下
16.盧映潔,葛建成,簡評醫療人球事件,月旦法學教室第134期,2006年7月,第232頁以下
17.論醫療行為之常規診療義務,台大法學論叢第35卷第4期,2006年7月,第161頁以下
18.盧映潔等,癌症與因果關係之探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3期,2006年6月,第106頁以下
19.吳全峰;黃文鴻,論醫療人權之發展與權利體系,月旦法學雜誌第148期,2007年9月,第34頁以下
20.陳子平,醫師違反緊急救治義務之刑事責任-與日本法之比較,月旦法學雜誌第158期,2008年7月,第134頁以下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